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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斌与被告段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段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第461号原告郭斌,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烟家沟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0525198911091975委托代理人沈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云婷,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城关镇段家村,农民。身份证号610425199007120026原告郭斌与被告段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委托代理人沈杨、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云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斌诉称:2014年农历7月至2015年5月24日段云婷以家里有事和上学为由,多次向他借款,共计52000元,并立写欠条一张,载明年前还清。后分四次偿还11300元,尚欠40700元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7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郭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欠条及段云婷录音各1份。证明段云婷借其52000元。2、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银行卡付款及存款记录各1份。证明段云婷借其52000元借款,已偿还11300元。尚欠40700元被告段云婷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予以认定。2016年4月13日本院审判人员与段��婷之父段建军的谈话笔录证明段云婷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5年5月24日段云婷因上学等原因多次向郭斌借款,2015年5月24日立写欠条一张,载明:“因家庭事故与读书为由多次向郭斌借款,共计52000元,于年前还清”。后段云婷通过银行转账偿还11300元,尚欠407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段云婷因上学及家事借郭斌40700元,并立写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段云婷应按欠据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对郭斌要求段云婷偿还欠款407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段云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斌40700元,并从2016年2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段云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苟选利审 判 员  裴 静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