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民初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张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字681号原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凯,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张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庆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