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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二江与被告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江,曹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500号原告孙二江被告曹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二江与被告曹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二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二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二江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在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