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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宏海等小额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市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劳宏海,刘艳斌,唐立庆,李秀芬,满洲里多利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于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劳宏海,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多利斯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刘艳斌,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满洲里欧美达学校校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唐立庆,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秀芬,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多利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劳宏海,董事长。满洲里市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劳宏海等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16141元,利息1185333元,保全费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伊力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