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与被告蔡金龙、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蔡金龙,王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地址满城县玉川东路108号负责人唐郁,行长被告蔡金龙,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被告王玉峰,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与被告蔡金龙、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万欣审 判 员 曹永忠人民陪审员 乔 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