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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847、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广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王波,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47、848号原告陈广。(847号案)原告王波。(848号案)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文炜,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总经理。原告陈广、王波与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破产劳动债权确认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案号为(2016)粤03民初847、84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两案属于破产企业相关的劳动争议类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破产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符合两便原则。经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经批准,本院将此两案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两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