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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袁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刑初3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XX,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2015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潇璇,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玲、张思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辩护人张潇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和其女婿被害人车XX(男,殁年36岁)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袁XX因车XX对其不够尊重而心存不满。2015年9月26日凌晨,袁XX在其家院内拿起一根木棒进入车XX的卧室,趁车XX熟睡,用木棒击打车XX头部,然后携带木棒逃至车XX家附近的玉米地里躲藏。经法医鉴定,车XX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袁XX被本村村民扭送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木棒(附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昌图县镇二卫生院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车X、姜X、范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XX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袁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XX对指控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精神病史,社会危害性小,应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XX和其女婿被害人车XX(男,殁年36岁)共同居住。袁XX曾因患精神分裂入院治疗。案发前袁XX感觉车XX看自己来气,并怀疑车XX要用刨锛打自己,遂于2015年9月26日凌晨,在其家院内拿起一根木棒进入车XX的卧室,趁车XX熟睡,用木棒击打车XX头部,后携带木棒逃至车XX家附近的玉米地里躲藏。经鉴定,车XX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袁XX被本村村民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木棒一根,在车XX家南侧玉米地中提取并经袁XX辨认是其作案时所使用。(二)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户口证明、证明,证实被害人车XX及被告人袁XX的身份情况。3.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户名为袁X盼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说明材料、住院病历,证实袁XX曾因精神分裂于2012年3月进入辽宁省昌图县卫生院治疗,袁XX因本案被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期间无异常行为。5.车XX电话通话详单,证实车XX在2015年9月24日和25日的通话情况。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袁XX所穿上衣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二)证人证言1.证人车X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晚上我和父亲车XX吃过饭后就睡觉了,我没睡着。也不知道是几点,我看见我姥爷袁XX拿着木棒进屋,我喊了一声姥爷,他没说话,然后他用手中的木棒打我父亲头部几下,之后他就拿着木棒走了。等天亮的时候我看见我父亲吐血了,我拉他也没反应。我先找的姜X,姜X又让我找邻居老范。老范家人去了我家,说我父亲死了。平时我父亲和我姥爷不吵架。2.证人姜X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5点50分左右,车XX的儿子来我家说他父亲的头部被他姥爷拿棒子打出血了,让我去看看,我让他去找西院的老范(范XX)。后来我看见老范领着车XX的儿子从车XX家出来,老范说车XX已经死了让我报警。车XX的岳父在他家住了一年多,但不怎么出门,我不了解他。车XX的妻子有精神病,现在在外地打工。平时在家的就是车XX、他岳父和他儿子。3.证人范XX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6时许,车XX的儿子车X来我家说车XX被车X的姥爷打死了,我领着车X从他家出来看到姜X,我告诉姜X车XX死了,让他报警。车XX的妻子有精神病,在外打工,平时车XX和他岳父还有孩子一起生活。4.证人车X坤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19时50分许,我哥车XX打电话说他岳父下午1点多从家走了,身上有2000多元钱,让我去车站堵他岳父,不让他走。5.证人佘X文的证言证实,袁XX是我丈夫,他平时什么活也不干,还自杀过,他不与别人接触,非常内向,2012年夏天被送到辽宁省昌图县精神病院呆了两三个月。我们的女儿袁X盼也有精神疾病,还住过院。车XX是我女婿,没听说他和袁XX有矛盾。6.证人袁X盼的证言证实,我被大庆市三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经住过院。我父亲袁XX曾被送到辽宁省昌图县一个精神病院住过院,他和我丈夫车XX没有什么矛盾。车X坤给我打电话说我丈夫被我父亲打死了。7.证人王X锋、程X清的证言证实,二人与袁XX被关押在同一监舍,袁XX说自己有精神病,有时犯病,以前住过院。被问到为何被关押时,袁XX说半夜回家看见姑爷和外孙在炕上睡觉,他用棒子打了姑爷后脑两下,看见出血他就跑玉米地溜达去了。王X锋问他问什么打人,他说什么也不因为。袁XX在关押期间表现正常,没打骂过人,就是话少。8.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我与车XX是邻居,2015年2月份车XX的妻子去外地打工,车XX和他岳父袁XX还有儿子一起住。车XX对他岳父挺好的,但是否有矛盾不清楚。袁XX平时表现正常,看不出什么毛病,平时基本不出门,见人也不怎么说话。9.证人王X树、贾X龙的证言证实,王X树和车XX是邻居,袁XX来车XX家大约两年了,二人关系看着正常。袁XX平时很少出门,不与别人接触,智力看着正常。没听说袁XX和车XX有矛盾。2015年9月26日早晨,有警察在调查车XX被害的事情,大家都说车XX是被他岳父袁XX打死了,公安局的人在搜索玉米地和空房子抓捕袁XX。当天下午2点左右,刘X、贾X龙在王X树家聊天,王X树看见袁XX走到南面道上,然后三人就出来喊他,他就往王X树家院里走。问袁XX为什么和车XX打仗,他说不因为啥。王X树让他把手背过去,用绳子绑起来,然后刘X、贾X龙把他押给警察了。10.证人车X富的证言证实,车XX是我的儿子,2015年9月26日早上,我听说车XX被他岳父袁XX打死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像)我是车XX的岳父,在他家住了一年多,2015年9月24日晚上,我看车XX不高兴,看着生气了,我也生气了。晚上车XX吃过饭后把刨锛放在紧靠他枕头西面旁边,我就害怕了,怕他用刨锛刨我。我和车XX没有矛盾。25日我在车XX家南面的玉米地里呆着,想到车XX瞅我生气了,还拿刨锛,我怕他刨我,我就想揍他。呆到晚上12点多,我回到家在窗台前拿起一根木棒子,进到车XX所在的东屋,看到车XX和他儿子车X在睡觉,我用棒子打在车XX后脑。之后我拿着棒子到厨房,又拿了一把菜刀、四根火腿肠,往玉米地走了。在玉米地坐了几个小时,我从玉米地里出来想回车XX家,往回走的时候被王X树他们叫过去抓住了。(五)鉴定意见1.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作案时未见精神异常;被鉴定人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25号《鉴定文书》,证实车XX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车XX家南侧玉米地提取木棒打击可以形成死者车XX尸体上的损伤。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673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木棒上血迹、车XX左手背血迹、头部创口旁血迹、车XX家地面上的四处血迹、车XX家炕面上的血迹、编号为2015-673-21-1、2015-673-21-2、2015-673-21-4、2015-673-21-6的车XX家地面上提取的林海灵芝烟头检出相同的STR分型,15个STR分型与车XX相同,似然比为5.601019;送检的肠皮3、肠皮4检出相同的STR分型,15个STR分型与袁XX相同,似然比为2.591022。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425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车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低于5mg/100ml。送检的车XX血样中未检出苯巴比妥、地西泮。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850号《鉴定文书》,证实车XX是车X的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等1.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位于林甸县花园镇花园村八屯车XX家,外围情况:车XX家南侧150米(目测)是玉米地,由玉米地北端向南20米处垄沟内地面发现一个火腿肠皮,上有“双汇Q趣”字样,该处向西20米处垄沟内地面发现一个火腿肠皮,上有“双汇Q趣”字样,该处向西20米处垄沟内地面发现一把菜刀,菜刀西侧垄沟内地面发现一根木棒,木棒西侧垄沟内地面发现两块火腿肠皮,上有“双汇Q趣”字样,该处向北20米处垄台草丛上发现一个火腿肠皮,上有“双汇Q趣”字样。车XX家住房南侧25米是菜园子,菜园子东北角栅栏北侧有一个木柴堆,木柴堆内地面有一处圆棒状痕迹。中心现场:车XX家住房系三间坐北朝南砖平房,在东卧室中提取了六枚林海灵芝牌烟蒂,提取了两处树皮状木屑,多处滴落状血迹和一具男性尸体。2.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袁XX在五根不同的木棒中辨认出3号木棒是其击打车XX头部所用的木棒,该木棒是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的袁XX作案时所用的木棒。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袁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袁XX在回家途中被王X树等人发现并抓获,其虽没有抗拒抓捕,但其到案没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袁XX有精神病史,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屯邻的证言及袁XX的供述均证实其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矛盾,仅因袁XX感觉被害人生气了,可能要用刨锛打自己,便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无责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定意见证实袁XX对此次作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对其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且平时关系尚可,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世余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云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