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459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