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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剑剑与陈金秀、蒋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842号原告张剑剑,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秀,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蒋思兰,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剑与被告陈金秀、蒋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剑剑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0元,保全费人民币764元,由原告张剑剑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