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浩诉被告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王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101号原告李浩,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王浪,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浩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显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