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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刘兴善与邵群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善,邵群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513号原告刘兴善,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邵群超,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善与被告邵群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兴善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红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