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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永虎与陈锦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虎,陈锦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1820号原告郑永虎,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捷,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几,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郑永虎为与被告陈锦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连永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高锋、蔡永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捷,被告陈锦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虎诉称:2012年上半年开始,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排泥浆工作。2013年以来,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015年2月17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262000元,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62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锦几辩称:原、被告确实存在因工程引起的劳务,被告结欠原告262000元属实。但之后被告已向原告分别支付80000元、5000元。原告还向我的合伙人阿迪预支了15000元、5000元。因原告将泥浆排放河道造成污染,被告向村里交纳罚款15000元。这些款项均应在结算款中扣减。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结算金额有异议,因为出具欠条时工程还未完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虽对证据3的结算金额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证据3予以采纳,可证明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结欠原告262000元的事实。综合以上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接建筑工地排浆工程后多次将相关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又召集多人进行施工作业。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262000元,由被告亲笔立据交原告收执。后被告分别支付80000元、5000元,尚欠177000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被告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表示不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从事建筑泥浆工程施工,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等合同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扣除被告已付的85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7000元。被告关于原告向其合伙人阿迪预支20000元及因原告将泥浆排放河道造成污染而由被告向村里交纳罚款15000元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锦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郑永虎支付工程款17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郑永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0元,由原告郑永虎负担1230元,被告陈锦几负担4000元(原、被告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52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连永考人民 陪 审员 曹高锋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