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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跃永与杨景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永,杨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跃永。被执行人杨景立。吴跃永申请执行杨景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8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