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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云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龙,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现住蠡县,2016年1月28日因本案到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刑诉公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赵云龙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QQ聊天假冒一名女子的身份,骗取清苑人王某现金11700元。2、被告人赵云龙在2015年6月份期间,通过QQ聊天工具,使用网名“给你我的肩膀”编造虚假身份,诈骗蠡县籍女子朱某现金1000元。3、被告人赵云龙在2015年7月份期间,通过QQ聊天工具,使用网名“一个人的幸福”假冒一名女子的身份,分两次骗取安国市人徐某现金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云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朱某、徐某陈述,证人孙某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支某及谅解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龙隐瞒真实身份,并虚构事实,利用QQ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43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剑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