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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保田与被执行人孔祥东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保田,孔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武保田被执行人:孔祥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保田与被执行人孔祥东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孔祥东工资已被我院冻结,经查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待被执行人冻结工资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