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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龚忠臣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忠臣,菏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17行初66号原告龚忠臣。委托代理人孙占英。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峰,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冰,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龚忠臣不服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日向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忠臣的委托代理人孙占英,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峰、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25日,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复不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龚忠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龚忠臣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告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第三人、原告地籍档案材料、土地证宗地图时,才知道鄄城县人民政府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导致撤销了原告的土地使用证。鄄城县人民政府伪造的证据是2009年9月23日龚忠臣的宗地图。原告自2014年1月22日知道至2016年1月21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二年的法定复议期限,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错误,请求撤销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菏政复不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第三人、原告地籍档案材料、土地证宗地图时,才知道鄄城县人民政府向菏泽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而事实是,原告在2010年6月以答辩人为被告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开庭时已经当庭质证,已知道该宗地图。据此,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答辩人作出菏政复不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二年的复议期限。此外,丈量后认定的宗地图、现状草图应属技术性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根据各方当事���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本案的审理重点问题是: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复不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袁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鄄城县人民政府为龚忠臣颁发的鄄国用(2005)第05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菏泽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菏政复决字[2010]1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一)撤销鄄城县人民政府为龚忠臣颁发鄄国用(2005)第05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鄄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查清事实,解决争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龚忠臣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3日、2010年12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作出(2010)郓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了该复议决定。在该案的��理中,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第17号证据即为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3日对原告土地现状丈量后形成的宗地图,其第13号证据为各方当事人土地使用情况的现状草图。原告龚忠臣在该案的庭审中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了质证上,发表了质证意见。2016年1月21日,原告龚忠臣向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3日对原告土地使用现状丈量后形成的宗地图、各方当事人土地使用情况的现状草图;2、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费共108万元。2016年1月25日,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龚忠臣作出菏政复不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龚忠臣2010年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开庭时已经过当庭质证,已经知道该宗地图,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龚忠臣仍不服,先后分别以菏泽市人民政府、鄄城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龚忠臣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请求撤销的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3日对原告土地使用现状丈量后形成的宗地图、各方当事人土地使用情况的现状草图,是鄄城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龚忠臣颁发鄄国用(2005)第05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该土地证经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复议作出菏政复决字[201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该复议决定已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告龚忠臣在2010年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对宗地图��现状草图进行过质证,已知道了其内容,其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鄄城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3日对原告土地使用现状丈量后形成的宗地图、各方当事人土地使用情况的现状草图,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费共108万元,也已明显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以原告龚忠臣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龚忠臣的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忠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忠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