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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明英与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英,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英,女,194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宝,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明英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明英以王斌非明三居成员而主张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但王斌自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落成后,一直在该居居住生活至拆迁之日。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权利,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全国人大至今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或规定,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裁判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次,本案系由拆迁补偿引发的诉讼,双方之间虽系平等主体,但此种大规模、大面积的村居整合或房屋拆迁,一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而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间亦有行政征收补偿行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且本案中政府已与王斌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故本案存有裁判权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相冲突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亦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现亦不能对本案实体作出评判。第三,陈明英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宅基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既没有提供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土地审批手续,故其诉权存在暇疵,从此点来讲,也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明英的起诉。上诉人陈明英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不具有规定情形,应认定其不是明三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资格以户籍为准。被上诉人不具有明三居民委员会的户籍,不能取得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本案不存在裁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冲突问题。1.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是明三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及村民,而被上诉人不具有该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行为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拆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由双方当事人参加,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被上诉人与政府的拆迁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行政管理范畴。3.被上诉人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了上诉人权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四)上诉人享有涉案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因涉案房屋在拆迁中,上诉人无法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原件,所以上诉人已申请原审调取登记底册,上诉人取得复印件后及时交予原审,但未予质证。该宅基地审批表显示,该地于1992年通过审核、规划和审查批准,上诉人是合法使用权人。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相应土地审批手续,诉权存在瑕疵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拆迁已由王斌与章丘市明水街道旧城(村)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书。上诉人陈明英就本案争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本案纠纷实质是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争议。上诉人陈明英是否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以及是否应享有涉案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等问题,均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相关安置补偿问题也应当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明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明英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