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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荣山与被告李光强、牛桂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山,李光强,牛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二原告:崔荣山。被告:李光强。被告:牛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山与被告李光强、牛桂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崔荣山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光强、牛桂香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