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荣山与被告李光强、牛桂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山,李光强,牛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二原告:崔荣山。被告:李光强。被告:牛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山与被告李光强、牛桂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崔荣山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光强、牛桂香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