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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攀龙与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龙,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4103号原告王攀龙。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王攀龙(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在河南省人才市场2楼偶然碰到郑州田园电商培训学校,以其“包教包会包分配,不用交培训费,并且承诺签订劳务合同”,于是留下个人信息。2015年10月31日,在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于11月2日,参加培训,期间感觉讲的很浅,想退出,但是已经辞掉了工作专心培训,合同也已经签了。2015年12月2日,培训结束后,老师带领大家四处面试,根本没有对接的企业,才打呼上当,临近年关,过了年之后再说。年后,三个培训老师都已辞职,公司找各种理由推三阻四,不按合同办事,么么贷催款,被告公司不管。无奈之下,去了劳动部门、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工商局、律师事务所等,详询之下感觉事态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公司退还所有培训费用17500元,赔偿本人因培训、找工作浪费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共计27500元。被告辩称:一、双方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是自愿签订,双方不存在任何误解。二、原告2015年11月初入学,综合成绩为679元;三、面试企业七八家之多,后接近年关,跟老师反应已经找到工作,做运营管理,工资8000+,之后承诺老师,不用负责自己,之后又联系老师谈合作。综上,被告已按就业培训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培训就业协议一份;二、课程表一份;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三张;四、被告公司登记信息;五、微信截图若干;六、证人证言一份。被告提交证据如下:一、培训就业协议一份;二、授权合作协议书一份;三、合作协议书一份;四、考核试卷六份;五、作业考核分数标准;六、申请书一份;七、感谢信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培训就业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乙方参加甲方“电子商务方向”培训就业项目,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培训及就业服务,同时承诺在就业后按约定归还甲方相应培训费用;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培训及就业服务,并在乙方通过信用审核后,协助乙方获得相应金额的助学贷款支付甲方的培训费用;本协议中涉及之薪资标准如下,乙方选择的就业城市郑州,相应标准薪资4000元/月(底薪),乙方签字确认王攀龙;“电子商务方向”培训就业项目课时,理论学习240课时,企业实习2-3个月;甲方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变化对以上课时进行适当调整,但不会因此改变收费金额;课程学费金额17500元,乙方需分为18期,每期本金利息合计1128元,甲方承诺前4期本息费用,合计4512元,乙方实际承诺14期费用合计为15800元;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违约未参加培训,需承担学费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就培训期的考核分数与最终就业薪资挂沟,总分900分以上(包含900分),按照承诺薪资的100%执行,此档为优;总分低于900分,高于600分,按照考试实际总得分与总分的比例执行。计算方法:承诺薪资*实际分数/总分值,此档为良。甲方最大程度的提高数学水平与充实实务操作内容,承诺每个班级的“优”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30%,“良”以上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90%。甲方承诺乙方结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其安排电子商务企业实习2-3个月、实习期间工资2000-3500元/月;正式就业岗位的月薪转正后不低于4000元。培训就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协助下在么么贷获得助学贷款17500元,该笔培训费用么么贷已支付至被告账户,前4期分期贷款费用共计5640元,由被告代原告向么么贷进行了偿还。原告在被告处培训学习,并于毕业时取得679分的综合成绩。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不含办班、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本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办班或培训,其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属于超经营范围,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通过么么贷向被告支付培训费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培训,被告在《培训就业协议》中承诺每个班级的“优”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30%,但从被告提供的第四期学员考试统计名单来看,并未有任何一个学员达到“优”的标准。同时合同中约定,结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原告安排电子商务企业实习2-3个月、实习期间工资2000-3500元/月,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安排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实习并达到了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培训并考核合格,被告为原告安排面试并多次带原告进行面试,被告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有失公允,故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4期共计4512元的培训费用。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攀龙培训费用4512元。二、驳回原告王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候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