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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洪胜、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胜,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105-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胜。申请执行人:李健。本院在执行赵洪胜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潍城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