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990号原告:江金龙,男,1984年10月1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明月,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负责人:刘捷,区长。委托代理人:邹丹静,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丰茂,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