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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商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商初字第2812号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8号锦湖大厦北楼12F座。法定代表人张凌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香,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室2-044。法定代表人嵇兴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涛,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鼎公司)与被告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凌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凌凌、委托代理人李海香,被告二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凌鼎公司诉称:2015年6月26日,其与被告二泉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沪宁高速汤山和句容交汇处坦克桥广告牌租赁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二泉公司租赁其在此处的广告牌,第一年租赁费为75元。截至到2016年5月5日,二泉公司应当支付租金为635625元,但二泉公司仅支付了100000元,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泉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535625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起算,剩余235625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二泉公司实际支付为止)。被告二泉公司辩称:双方租赁合同实际已于2015年9月10日解除,原告新凌鼎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数额有误。由于该广告牌所在场地属于73667部队,而新凌鼎公司拖欠该部队多年场地租金,其按该部队要求暂缓支付剩余租金。此外,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也违反了公路法等的规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原告新凌鼎公司与被告二泉公司签订《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二泉公司为该合同甲方,新凌鼎公司为该合同乙方。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乙方仅为租赁本合同的广告设施,不对其广告发布及其他事宜负责和承担责任,甲方负责办理此租赁设施的广告发布许可手续及广告发布事宜;租赁设施为桥体双面广告牌,租赁设施位置为沪宁高速,汤山和句容交汇处,坦克桥,租赁设施规格为6m×50m×2(面);租赁时间及期限为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限为壹年零壹个月,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限为贰年,在甲方依法取得发布许可后第2条方可生效;第一年租赁费为750000元/年,签合同即支付乙方100000元,2015年7月20日支付300000元,2015年11月20日支付350000元;第二年租赁费暂时约定为第一年租赁费递增10%,825000元/年,2016年5月20日支付425000元,2016年11月20日支付400000元;第三年发布费暂时约定为第二年租赁费递增10%,907500元/年,2017年5月20日支付457500元,2017年11月20日支付450000元;乙方与部队的场地租赁合约于2015年11月中旬到期,需办理续约……如续约不成功则双方互不担责,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新凌鼎公司向二泉公司开具收款收据,认可收到了租金100000元。此外,新凌鼎公司持有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73667部队后勤部印章的《训练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新凌鼎公司向该部队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2015年9月10日,新凌鼎公司向二泉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该函记载:“……贵司至今拒不按照合约履行付款义务,我司根据合同第七条款第3条及第九条款第3条约定:视贵司提前解除合同,除每日按租赁费总额的0.4%加收滞纳金外,同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另查明,就在沪宁高速东营房坦克桥建设广告牌一事,新凌鼎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取得句容市黄梅镇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后于2007年4月17日,取得句容市黄梅镇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该广告牌已于2016年5月5日被拆除。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泉公司主张该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也违反了公路法等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新凌鼎公司则认为其已取得了合法的用地和建设手续,且该广告牌并不属于军队的不动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并表示即便无效,其仍然坚持本案的诉讼主张。关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新凌鼎公司提供短信记录,其中2015年10月21日新凌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凌向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兴华手机发送的短信为“你这么多天也不付款!你们已经收了洋河的钱,也换了画面,还不付款!你太过分了!立刻把65万付过来!不然合同约定处理,明天就送法院!”此后2015年10月23日嵇兴华手机回复信息为“还没有到账在催,会给你满意答复的”,所有短信记录显示从2015年9月24日起到2015年12月9日新凌鼎公司一直在催二泉公司支付广告费,但二泉公司一直以等待广告发布方付款为由拖延付款,新凌鼎公司以此证明其实际并未与二泉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二泉公司也始终表示会支付租赁费,双方合同一直在履行,二泉公司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回复中同意支付的仅仅是2015年9月10日之前的广告费,双方合同在2015年9月10日便已解除,之后双方不再存在租赁关系。此外,新凌鼎公司还提供照片15张,证明2015年7月4日到2016年5月5日该广告牌上一直发布的都是二泉公司所做的洋河公司广告;第一次庭审中二泉公司对2015年11月25日之前所拍摄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2015年9月10日之后新凌鼎公司应当自行拆除广告,第二次庭审中二泉公司仅认可9月30日之前所拍摄的照片。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真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新凌鼎公司与被告二泉公司签订有《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二泉公司表示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新凌鼎公司发出的解除《户外广告设施租赁合同》的通知,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已于2015年9月10日解除,二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2015年7月20日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逾期支付的,还应当支付相应利息。虽二泉公司抗辩2015年9月10日之后其不再租赁上述合同中的广告牌,但从新凌鼎公司提供的照片以及短信记录来看,双方在2015年9月10日之后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直至广告牌被拆除为止,二泉公司应当按照之前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截至到2016年5月4日的租赁费用,并于2016年5月5日付清租金。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共13个月,租赁费为750000元,即月租金为57692元,故二泉公司应当支付新凌鼎公司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10日的租赁费36538元(共计两个月又十一天,扣除已付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支付新凌鼎公司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5月4日的租赁费用449998元(共计七个月又二十四天)及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10日的租赁费36538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二泉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5月4日的租赁费用449998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凌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56元,由原告南京新凌鼎文化传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南京二泉广告公司负担8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婧丽人民陪审员  周仕芳人民陪审员  王光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