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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田种辉申请执行武运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种辉,武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田种辉,男,汉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被执行人武运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申请执行人田种辉依据本院2015年3月20日制作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运德给付劳动报酬3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36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零元,未执行金额3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运德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2执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凌审判员 代洪明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