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褚炎明诉被告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炎明,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9号原告褚炎明。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丰区白驹镇大白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锐。委托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与被告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炎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