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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鑫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鑫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鑫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俊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占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鑫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