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0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罗俊旋、陈兆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罗俊旋,陈兆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初1032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俊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陈兆宣,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罗俊旋、陈兆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俊旋、陈兆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审批表》,两被告要申请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在《借款人配偶声明》一栏约定:被告陈兆宣作为被告罗俊旋的配偶,确认夫妻二人未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兆宣愿意与被告罗俊旋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罗俊旋签订了《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罗俊旋提供贷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LPR利率加293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全部清偿之日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调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日进行调整;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进行调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两被告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方式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7月23日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万元。现两被告并未约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4月14日,已累计拖欠3期未按时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罗俊旋之间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2、被告罗俊旋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结清)合计人民币490038.12元,其中本金(当前本金)478326.73元,利息(当前应付利息)11254.78元,罚息(延迟费用到期)456.6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罗俊旋的上述债务为被告陈兆宣与被告罗俊旋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兆宣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俊旋之间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罗俊旋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罗俊旋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兆宣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罗俊旋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 二、被告罗俊旋、陈兆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归还贷款本金478326.73元、利息11254.78元、罚息456.6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1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4325.5元,由被告罗俊旋、陈兆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