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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小先与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先,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先,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长淮新村3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潘晓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小先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3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小先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14.532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企业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小先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