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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常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常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355号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地址:原平市京原南路。法定代表人:任润年,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斌清,男,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静,女,太原市迎泽区人。委托代理人孟繁荣,男,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东青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陈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