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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夕春与被执行人王庆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夕春,王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夕春,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金,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李夕春与被执行人王庆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不能一时还清,现已主动拿出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还款态度主动,虽不能一时还清,但已主动拿出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