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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葳与蔡广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葳,蔡广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津0104民初6930号原告李葳。被告蔡广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葳诉被告蔡广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