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葳与蔡广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葳,蔡广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津0104民初6930号原告李葳。被告蔡广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葳诉被告蔡广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