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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行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金堂与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堂,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行终1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金堂。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诉人徐金堂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行初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事项不是信访事项,是上诉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向被上诉人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的事项;省人社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系维持了市人社局的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两被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市人社信告[2016]1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系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浙人社复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