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安红与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红,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7875号原告:王安红。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村2幢2号。法定代表人:彭俊伟。委托代理人:王鹏娇,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红诉被告杭州旺润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安红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小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