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原春与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原春,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350号之一原告赵原春,男,生于1966年1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吕建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新水,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袁一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灯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高松、靳雪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原春与被告河南世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地坑院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原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原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赵原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审 判 员 田 元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