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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雪英,吴祖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418号申请人:吴雪英。被申请人:吴祖新,成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雪英与被申请人吴祖新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雪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陆承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