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特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雪英,吴祖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418号申请人:吴雪英。被申请人:吴祖新,成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雪英与被申请人吴祖新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雪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陆承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