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海精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汕头市海精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902号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东堠路44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汕头市海精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海河路北侧A座厂房。法定代表人吴文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海精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舟山市第一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