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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书洋与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洋,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755号原告:李书洋。委托代理人:韩端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碧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洋诉被告武汉卓悦假日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洋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洋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昀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