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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松生与吴献政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献政,张松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献政,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邵涛,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松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献政因与被上诉人张松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献政上诉称,本案借条在上诉人的住所出具,款项也是打到上诉人在南平市办理的银行卡里,本案借贷行为的履行地在南平市,故本案应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