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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7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708-3号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许结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法定代表人:卢昶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374元,由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