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珲春市正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077号原告:珲春市正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河南街碧桂园A栋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周家旭,总经理。被告:李峰,男,1989年3月15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龙源华府A12栋1单元8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正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正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正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媛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