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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段广奇与兰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奇,兰海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611号原告段广奇委托代理人段月超。系原告父亲。被告兰海云原告段广奇与被告兰海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佳琦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广奇及委托代理人段月超、被告兰海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段广奇于2015年3月至10月在宽城等多地为被告安装消防穿线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合计人民币34900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15年工资款34900元,赔偿因索要工资所产生的人工费用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辩称,原告确实给被告干了活,劳务费是29000元,中间有给被告干坏的工程,被告没有追究。2016年4月20日,原告主动找被告索要劳务费,双方都同意工资款为29000元,并且当时规定了归还日期,为2016年12月底。原告手中的欠条确实是被告写的,但归还日期被原告撕掉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至10月,原告段广奇为被告兰海云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小学、围场县蓝庭假日酒店、滦平县商业银行楼、承德县下板城新合作时代广场的工程中从事消防电穿线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每日20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500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兰海云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现欠段广奇工资贰万玖千元整(¥29000元)具欠人兰海云3308211972110664772016.4.20。被告至今未给付此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对双方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及已给付工资15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2、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9000元至今未给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3、被告辩称原告出示的欠条不完整,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底,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人民币34900元,提供了原告的出勤表一份,但被告不予认可,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明确记载工资数额为29000元,故本院认定工资数额为29000元。5、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索要工资产生的人工费人民币1000元,并提供了书面证明5份,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索要工资产生了1000元的人工费,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奇为被告兰海云提供了劳务,被告兰海云应给付原告应得工资人民币29000元,且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及时给付此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海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广奇工资人民币29000元。二、驳回原告段广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被告兰海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启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