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洪与陈列宾、王兰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洪,陈列宾,王兰艳,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财保19号申请人:秦洪,无业,被申请人:陈列宾,经商。被申请人:王兰艳,无业,被申请人:陈飞,经商,申请人秦洪因被申请人陈列宾、王兰艳、陈飞怠于偿还借款,于2016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列宾、王兰艳、陈飞所有的房产及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列宾、王兰艳、陈飞所有的房产及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