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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韩富宇申请执行李尚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宇,李尚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33号申请人:韩富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李尚岳,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富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尚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每月扣留李尚岳工资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