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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占军、刘来喜、刘伯江、刘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占军,刘来喜,刘伯江,刘海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278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大李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刘占军,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来喜,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伯江,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海峰,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军、刘来喜、刘伯江、刘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