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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从周、吴桂兰等与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周雷,路俊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2038号原告:马从周,男,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吴桂兰,女,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树勤,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成功,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马盈盈,女,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华宇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史俊友。委托代理人:刘先锋,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忠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雷,男,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路俊领,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吕亮,经理。原告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诉被告亳州华宇运输公司、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周雷、路俊领、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庆贤;被告亳州华宇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先峰、被告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忠国、被告路俊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雷、被告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从周等五原告诉称:2016年3月2日20时,受害人马正华驾驶其所有的皖K×××××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星加油站时,与前同方向的路俊领驾驶其所有的皖S×××××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该车在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两车失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雷驾驶的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重型货车相撞(该车在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造成马正华当场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太公交认字(2016)第109号道路事故认定书人认定,周雷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路俊领无责任。后协调未果,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亳州华宇运输公司、周雷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200000元,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依法判决路俊领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0元,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并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亳州华宇运输公司辩称:1、周雷驾驶的皖S×××××车与我单位系挂靠关系,我单位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致害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皖S×××××车辆在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起见内,故本次五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3、我单位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损失。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皖S×××××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最高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愿意承担责任。车辆损失评估价值较高,不应该支持。另外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周��未答辩。路俊领辩称: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在此起事故中也有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我,我已另案起诉。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1、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间接损失与诉讼费用均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2、在我公司投保的ST0621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在五原告提供的材料合法的情形下,我公司愿意在11000元限额内赔偿;五原告要求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正确,应为100元,应该由有责方代赔,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20时,马正华驾驶其所有的皖K×××××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和县五星加油站时,与前同方向的路俊领驾驶其所有的皖S×××××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后两车失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雷驾驶的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马正华当场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皖K×××××小型轿车经太价认车字(2016)0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该车损失价值为41860元。该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太公交认字(2016)第109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正华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雷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路俊领无责任。后双方协调未果,马从周等五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亳州华宇运输公司、周雷赔偿马从周等五原告各种损失200000元,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判决路俊领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0元,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并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查明:马从周与吴桂兰共生育四个子女,马正华系二人的儿子;李树勤系马正华的妻子,马成功系马正华的儿子,马盈盈系马正华的女儿。查明:路俊领驾驶其所有的皖S×××××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雷驾驶的皖S×××××重型货车在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挂靠在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五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S×××××小型轿车及皖S×××××重型货车的行驶证、驾驶证、投保单;马正华的死亡证明;皖K×××××小型轿车价格认证结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正华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雷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路俊领无责任。故马正华的损失先由路俊领驾驶的皖S×××××小型轿车投保的平安财保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任死亡险11000元及无责任财产损失险100元;周雷驾驶的皖S×××××重型货车投保的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死亡险110000及责任财产损失险2000元;超出部分再由马正华与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分担。马正华及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16420元;丧葬费25447元;被赡养老人生活费49363元;车辆损失费41860元;考虑到马正华正值壮年,既有老人需要赡养,又有妻子、子女需要照顾,马正华的死亡对其亲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0元为宜;上述费用合计为393090元。扣除交强险优先支付的123100元后,为269990元,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由周雷投保的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80997元。综上,人民财保亳州分公司合计承担赔偿1929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损失19299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损失11100元。三、驳回原告马从周、吴桂兰、李树勤、马成功、马盈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被告周雷、亳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