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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欧阳契建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43号罪犯欧阳契建,又名欧契建、欧气剑,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大专文。现在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蓝重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契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三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百零六万二千五百七十三元。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契建无正当理由不足额履行财产刑,且未退缴违法所得,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契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