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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金兰与刘建、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兰,刘建,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1民初4号原告:郑金兰,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孙瑞冉,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吉祥小区康佳二巷,现下落不明。被告: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枣强县枣强镇徐庄工业区。原告郑金兰与被告刘建、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下称华利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金兰委托代理人孙瑞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华利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建的追偿,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9日,被告华利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夏淑(素)爱出面向枣强县建设南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5万元,于当日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29日至2006年10月9日,并约定了利息,当日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2005年10月30日,被告河北华利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为原告的担保提供了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其承诺如借款到期后夏淑(素)爱不能还款,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由被告河北华利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夏淑(素)爱在上述借款到期前病逝,其拖欠枣强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导致债权人对夏淑(素)爱的继承人和保证人郑金兰提起诉讼,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淑(素)爱的继承人及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金兰于2015年12月28日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即偿还枣强县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为实现该借款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共计275060元。现要求被告华利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原告郑金兰人民币275060元。被告华利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并征得其同意,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华利公司偿还275060元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2006年枣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原告为夏淑(素)爱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时间为2007年3月12日。证据二、2005年10月30日河北华利公司承诺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素爱于2005年10月29日,在枣强县建南信用社借款15万元,此款用于公司经营,如夏素爱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导致郑金兰承担了保证责任,由我公司对郑金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盖有华利公司公章。证据三、2015年12月24日枣强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支取明细表。主要内容为: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从郑金兰银行卡扣划存款275060元。拟证明郑金兰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被告华利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该三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充分证实原告郑金兰为夏淑(素)爱代偿款及华利公司为郑金兰反担保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被告华利公司已于2008年1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被告华利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郑金兰对另案被告夏淑(素)爱承担保证责任后,本案被告华利公司应对郑金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未予承担,构成违约;被告华利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故原告郑金兰要求被告华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合情、合理、合法,且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华利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求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75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026元,由被告河北华利野营装具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世和审判员  张玉乔审判员  董春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