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467号之一原告张杰。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沙王河以西董子文化街A座7户。法定代表人岳长磊,总经理被告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A座内-7户法定代表人梁艳峰。被告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35号综合楼14号。法定代表人祖全磊。被告赵丹阳。原告张杰与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