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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467号之一原告张杰。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以北沙王河以西董子文化街A座7户。法定代表人岳长磊,总经理被告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A座内-7户法定代表人梁艳峰。被告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35号综合楼14号。法定代表人祖全磊。被告赵丹阳。原告张杰与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新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禧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丹阳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