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叶莲云与程桂芝、谭世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莲云,程桂芝,谭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叶莲云,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程桂芝,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谭世祥,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叶莲云申请执行程桂芝、谭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内2201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莲云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谭世祥的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程桂芝、谭世祥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叶莲云未受偿金额为11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8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