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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苍山与刘士金、刘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苍山,刘士金,刘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733号原告刘苍山。被告刘士金。被告刘华娟。原告刘苍山与被告刘士金、刘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苍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士金、刘华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苍山诉称,刘士金、刘华娟夫妻于2015年1月1日从原告家借款23000元,每月付息410元,款项用于西瓜大棚。刘华娟当时在场,出示了身份证××,并且说:“不识字,没上过学,本村本组的,不会少你钱的”。因此刘华娟在借据上没有签字。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士金、刘华娟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刘士金向原告刘苍山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苍山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每月付息肆佰壹拾元整(410元),每月1号至5号付息。时间一年。借款人:刘士金(手印)。2015年1月1日”。另查明,被告刘士金与被告刘华娟系夫妻关系。还查明,被告已经偿还利息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刘苍山提供的借条,有原告刘苍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刘苍山提供的借条,被告刘士金、刘华娟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利率为每月410元即月利率1.78%,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士金与被告刘华娟系���妻关系,被告刘士金向原告刘苍山借款发生在其与刘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华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被告刘士金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刘士金、被告刘华娟应当共同向原告刘苍山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士金、刘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苍山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410元即月利率1.78%,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方已经偿还利息2500元)。二、驳回原告刘苍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已经减半收取为188元,由被告刘士金、刘华娟负担(原告刘苍山已预付,待被告刘士金、刘华娟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