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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之行环城分理处与宁延有,张成儒,张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宁延有,张成春,张成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3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地址:榆树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宣世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井辉。被告宁延有:男,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成春:男,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成儒:男,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与被告宁延有、张成春、张成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环城分理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关注公众号“”